二是不一定所有的罪犯都有取保人或者保证金,实践中常常遇到“孤家寡人”的罪犯,就连自己吃饭都成问题,根本谈不上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基层组织又不愿担保,对于这种情况相当难办。
三是缓刑宣判后就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到判决生效的时间太短,等找到取保人或者筹到保证金,已经快到生效时间了,马上又要办理释放手续,这样势必烦琐、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
综上所属,笔者认为,应当统一规定,在缓刑宣判后判决生效前,应当继续羁押罪犯至执行书送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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