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秸杆存储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而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禽畜舍用地和水产养殖池塘等。其中,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的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管理用房用地。有关设施农用地的规定包括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并且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秸杆存储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具有钢架结构或PC板结构的温室,以及相应的设施;
2.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机物处置设施和绿化隔离带;
3.水产养殖池塘和水渠等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场所和看护房。
一、附属设施的条件如下: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二、有关设施农用地的规定如下: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百分之五以内,但最多不超过十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百分之七以内;
3、农业设施建设要合理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4、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秸 杆 存 储 用 地 如 何 管 理 ?
秸杆是一种重要的农业废弃物,具有很高的价值和环保意义。然而,由于秸杆质地松软、易于霉烂,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占用大量农田、污染环境等。因此,对于秸杆存储用地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秸杆存储用地属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严格管理。一方面,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秸杆存储用地的规划和标准,合理确定存储量,避免过度占用农田。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秸杆存储用地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及时清理、处理剩余秸杆,防止污染环境。
此外,秸杆存储企业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秸杆对环境的污染,如建立严格的秸杆收集和处理机制,采用环保型的存储方式和设备等。
秸杆存储用地的管理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共同努力,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秸杆存储用地虽然具有重要的农业废弃物价值和环保意义,但也存在占用农田、污染环境等问题。因此,政府应当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秸杆存储用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确定存储量,避免过度占用农田,加强环境保护和管理。同时,企业和农民也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采取措施减少秸杆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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