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判几年刑?
1、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盗窃案件管辖权以犯罪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来划分。
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督办的则全国公检法司都有管辖责任。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盗窃罪中的占有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只要行为人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排除了他人占有的支配权,从而使自己占有他人财物,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非法占有时,要考虑以下情形:
(1)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笼统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停放在小区的自行车篮中的钱包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
(2)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备用钥匙将自己被某行政机关扣押的汽车偷回,应认定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盗窃罪;
(3)行为人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成立盗窃罪。
2、认定盗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定。
三、构成盗窃罪需要有利用意思吗?
1、构成盗窃罪需要有利用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不成文的主观要素,其与盗窃故意有所不同,能够辅助行为定性,故可自成一体。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解释利用意思时应体现对财物价值的保护。利用意思仍要保留但无需刻意证明,在确认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的基础上推定即可。利用意思的本质是享受获取财物所可能带来的各种利益,无论行为人对到手后的财物如何使用,只要该财物能够满足其特定需求,就认为其享受了利益,也就具备了利用意思。
2、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
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构成盗窃罪:
(1)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
例如,盗用他人摩托车去购物,在使用完后将车遗弃。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是妨害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很严重。
例如,甲明知乙的轿车即将用于妻子临产时及时送往医院,却偷出来外出旅游,打算一周后归还。
乙的妻子临产时因为无法及时送往医院,导致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3)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非法利用
3、缺少利用意思,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2)不予利用,也不予毁坏,而是单纯隐匿,属于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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