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四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双方对已知的家庭财产作了协议分割。
现在我发现,前夫当时向我隐瞒了他在闵行区另购有一栋别墅及拥有一家外资公司80%股权的事实。
我认为,前夫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经济利益。
请问:因前夫故意隐瞒,我与他离婚时没有分割过的这一栋别墅及80%股权,我现在还能要求分割吗?
按照我国《》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按男女平等原则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现在,你前夫隐瞒了拥有别墅和公司股权的事实,致家庭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变成了他个人的财产。
然而,你们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没有你前夫拥有别墅和公司股权这二项内容。因此,不是你放弃这些财产,而是你前夫的故意隐瞒,造成了你不了解实际情况,使你未能获得应得部分的合法经济权益。
由此可见,你的合法经济权益已经遭到了严重侵害,你可以依法要求对你前夫隐瞒的别墅和公司股权这一部分家庭共有财产继续进行分割。
不过,如该别墅及公司股权形成在你们结婚之前,你们之间也有过约定:确认该别墅及公司股权为你前夫婚前财产,则该别墅及公司股权确应由你前夫个人所有,你不能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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