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8〕2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调整全省失业保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8〕2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时按有关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失业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并作如下调整: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一类区375元/月、二类区350元/月、三类区325元/月、四类区300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430元/月、二类区400元/月、三类区370元/月、四类区345元/月。
二、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9〕117号)规定,对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失业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即“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由现行3500元调整为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由现行1750元调整为2000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失业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131号)发布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停止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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