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规定,若受害人为持有稳定收入之人,则误工费用须以其实际损失之收入为准进行核算。
若受害者并无固定收入来源,应由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作为衡量标准;倘若无法提供其近三年期间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据,可参考被告所在地域与相似行业在过去一年内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进行判断。
在此基础之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了误工费的计费方式:
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长短以及收入状况予以确认。
其中,误工具体时长需依据医学活动参与者所开具的证明资料而定。
假使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生命周期延长,误工时间也将随之延续计算,直至受害者被鉴定为伤残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止。
对于拥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误工费用将以其实际减损的收入作为基准进行计算;而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而言,计算误工费用时应参照他们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若受害者无法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则可参照受理此案的法庭所在地区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参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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