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若有一方坚决反对离婚,那么发起诉讼并最终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需要经历两轮以上的审判过程。
而决定法院是否能做出判离裁决的关键因素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情感是否已经背道而驰、无法挽回。
倘若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且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例证,例如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亲子、沉溺与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以及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长达两年等等,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判离的决定。
然而,如果首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并不具备上述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那么法院通常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在首次判决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若再次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此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将有所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并非肯定的结果,仍然需要全面评估各方面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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