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终止合伙合同时,无论合伙财产数量高低与否,以及其是否足以为相关支出和债务提供充分的补偿,均应依循如下程序进行处置:首先为支付因终止而引发的各类费用。
其次,用于清算所有的合伙债务。
若已达成上述两项处置并仍有余款款项存在,方可将盈余财产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对于此项事宜,遵循的原则是依据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方案实施;
若协议中未有规定或措辞模糊,则需经由合伙人共同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如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共识的话,可以参照各合伙人实际投入资金的比例予以分配;
而如实在无法精确地评估出资比例时,剩余财产将由全体合伙人平等分享。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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