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诈骗罪,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单位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社会危害也十分大,故笔者认为,应当将单位规定为诈骗犯罪的主体。
单位成为诈骗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有过立法先例:
1.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罪。
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出口退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诈骗罪也应该可以照此办理。
诈骗罪的处罚: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合上面所说道的,诈骗罪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是针对于个人,但对于现在单位犯罪也出现了新规定,只要符合条件,那么也会被以诈骗罪处罚,但单位犯罪一般是双罚制度,不仅单位要受到处罚,而且直接负责的个人也会受到刑法,所以,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都是以实际情况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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