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收取农民工保证金对吗?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主体的确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缴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基础含义是在工程正式启动之前,由各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机关襄助传达通知,并对建设方施以监督使其按工程合约总价的3%向金融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用以实时结算并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门性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项目履约担保失效依据是什么
1、在主合同被宣告为无效时,相应的担保合同亦将被判定为无效。
2、若主合同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实施了欺骗债权人的行为,并就此缔结了主合同以及相关的保证合同,那么作为受害方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相关协议进行撤销。
3、如果主合同的债务人通过欺诈、威逼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签订主合同时的利益,则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
4、如果主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勾结,以便从保证人那里获得所谓的“保证”,这种情形下所签署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收取农民工保证金在工程项目领域被认为是合理且合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建设方必须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3%比例向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账户,以实现工人工资的实时计算及支付。该项保证金由负责许可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进行严格监督和执行,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收取农民工保证金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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