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专利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各专利代办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汇单上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的费用为两项以上的,应当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且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总额。不同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费用应当分别汇款。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或者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在同一单据中汇出,造成该笔费用无法分割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的,在汇单上写明了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与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上收汇邮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者经公证的收据复印件上表明的收汇邮戳日为缴费日。审查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汇款邮局出具且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的,写明了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退回。
因缴费人信息不全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的,费用入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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