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死亡后遗产如何继承
时间:2023-05-06 10:12:24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我国公民死亡后遗产如何继承

公民死亡后的遗产继承一般看是否有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有就按照遗继承或遗赠办理,如果没有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隐瞒遗嘱是否违法

隐瞒遗嘱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拿到遗嘱不告之其他子女不算犯罪,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如果遗嘱内容不涉及其他子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果隐瞒遗嘱真相,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订立遗嘱能否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因此,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条件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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