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一)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或仲裁机关无权仲裁的;(二)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三)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四)法院认为执行违背公共利益。
日前,名柜餐饮娱乐(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已生效的劳动仲裁书,因提出的理由是仲裁认定事实错误,被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申请。
仲裁判决赔两万
单位申请不执行
2011年初,周某因索要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3月,海淀仲裁机关裁决名柜餐饮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计24910余元。
仲裁书生效后,因名柜餐饮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周某持生效裁决书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定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即向名柜餐饮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接到通知后,名柜餐饮公司以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申请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立即执行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仲裁裁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其中名柜餐饮公司认可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称是周某拒签,责任不在公司,仲裁机关依法裁决名柜餐饮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认定,名柜餐饮公司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的意见,实际是认为仲裁机关在事实认定上有错误。但仲裁认定事实有错误,非劳动仲裁书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据此,海淀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名柜餐饮公司不予执行申请,海淀劳动仲裁书继续执行。
海淀法院裁定后,名柜餐饮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复议。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名柜餐饮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海淀法院的一审裁定。同时特别注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全文6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