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事发地在酒店管理的公共场所,酒店对进去其中的人员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顾客的人身安全,也包括顾客的财产安全。
那么,在这个事件里,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就算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为事故是由狗咬羊引发,所以酒店应该承担的也是相应责任,并非全部责任,最终在派出所的调解之下,酒店同意赔偿女子一万二和几张酒店房券。
本案中的酒店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个法益,去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在这个事件里,酒店员工为保护羊免受这种侵害,不得不踢打狗,在没有给狗造成致命危险的情况下,这就是一种紧急避险,酒店理应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今酒店同意赔偿,只能说是为保名誉的自愿处分了!
有人说,狗的牙齿断裂就赔这么多,合理吗?
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坚持的第一原则就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说,实际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具体到宠物损害案件中,赔偿数额最多不能超过宠物的交易价值。本案中的赔偿不无过当。
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人以对猫、狗、羊等,有特殊的感情为由,动不动给宠物无限制的治疗。因此产生了巨额费用后,以受到损失为由,无限制索赔。但是,狗在法律地位上仅是财产,当狗治疗费用高于本身交易价值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无限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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