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的居住权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款,居住权人享有依照合约所赋予的权利,有权对他人所有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这种权益被称作用益物权,主要目的是为满足日常生活中的住宿需求。在居住权的设定上,原则上是无偿的,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可以另行处理。当居住权设立之时,必须向相关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居住权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后,居住权才会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是不能够进行转让或继承的。
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允许进行租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当居住权的期限到期或者居住权人去世之后,该项居住权将会自动消失。在居住权消失之后,必须要及时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有什么法律上的区别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
被拆迁人是房屋和附属物的所有人,被安置人也可能是承租使用人也可能是所有人。
二、安置房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主身份并非直接决定所有者归属的唯一因素。对于农村地区的住宅,凡在土地审批表格中予以记录的家庭关联成员通常会共享宅基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他们还会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与之相比,城市住宅的产权权益则主要依靠房地产证加以确认,而非户口簿。
具体来说,当某一住宅面临拆迁时,首先针对的是该处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相应数额的赔偿,这便涉及到通过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精确评估后得出的价值判定。
最后再将所得结果乘以上述房屋面积,获得总的赔偿金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对特定住宅的占有权以及使用权,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需要。在法律原则上,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但当事人双方亦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有偿的协议。此外,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居住权也不能够被转让或者继承,而对于住宅本身而言,除非事先已经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也是禁止出租的。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权利人去世之后,该项权利即告终止,此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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