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时间:2023-08-27 06:50:39 4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叫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指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诉权消灭,自然权利依然存在,权利人仍可通过法院向义务人主张其自然权利,义务人也可自愿履行,法律不加干预。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1.普通诉讼时效。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过期,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的时间有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n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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