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提供什么资料?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30日内提交《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海东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6)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9)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提交的资料
1、《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有些地区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还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4、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5、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6、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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