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是犯罪情节比较轻的话,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不过要注意的是,这里仅仅是“可以”,但并非是“应当”。而现实中,也要区分自首的不同情况,有区别的对待处理,切记不可一概而论。另外,在认定自首的时候,要注意这里分为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各自需要满足的条件也不一样。
自首特殊问题
在犯罪自首制度中,我国司法理论也实践也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全文9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