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继续服务
物业合同期限届满之后,需要基于双方所约定的续约条文以及彼此的意向来决定是否能够持续提供服务。
假设合同文本中有预先设定的自动续约条款,那么在合同有效期结束之际,物业公司便可依据此条款继续为业主提供服务。
反之,若合同中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双方均无异议,物业公司亦可按照惯例继续履行其职责。
倘若业主或者管理方有意愿更换物业公司,他们有权利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终止与原物业公司的合作关系,并寻找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
在此过程中,各方都应当提前告知对方,以便确保服务的顺利过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效力期限。合同效力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编的规定确定。”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费乃是业主为获取优质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须承担之财务责任。
基于通常状况,业主当然应尽到准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在特殊情境下,业主也有权以合乎理性及合法的方式,对物业费的支付事宜给出否定性答复。
譬如说,若物业服务的质量严重偏离合同所载内容,未履行其承诺的清洁维护、安全保障等职责,亦或物业企业在收费过程中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擅自增加费用支出而未征得业主之首肯等等。
面对以上情况,业主可考虑通过与物业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甚至诉诸法律手段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在此期间,业主可以暂时搁置物业费的支付事项,但务必确保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诉讼中为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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