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抛物罪怎么刑事立案?
高空抛物罪在我国刑事法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行为将会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立案的标准必须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只要是发生高空抛物都会立案侦查。一种是没有砸到人的,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是根据动机、场所、情况及造成后果等因素,全面量危害程度,判断行为性质,准确裁量刑罚。所以鉴定高空抛物是指从高空抛掷物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相对应处罚金。如果之前有前科,再次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不是故意的,也没有砸到人,那么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另一种则是对人造成伤害或伤亡的,确认情况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进行处罚
二、高空坠物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鉴定高空抛物是指从高空抛掷物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相对应处罚金。
3、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三、高空坠物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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