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支付非因工死亡职工的救济金和补助费用
时间:2023-07-02 19:44:39 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仍应支付救济金及补助费作者:刘娜周会升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讯员工因车祸不幸身亡,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抚恤金补助费,然而日照一家公司却以其下设的宾馆已承包给他人,与死者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员工遗属相关补助费。近日,山东省

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仍应支付救济金及补助费作者:刘娜周会升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员工因车祸不幸身亡,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抚恤金补助费,然而日照一家公司却以其下设的宾馆已承包给他人,与死者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员工遗属相关补助费。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周某生前系日照某公司下设宾馆的厨师。该公司于2004年8月将宾馆承包给孙某经营,并签订了期限5年的宾馆承包合同。2006年11月27日晚,周某下班后与朋友一起喝酒用餐,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2007年1月,经死者周某的妻子、母亲、儿子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由日照某公司支付给周某妻子、母亲救济费4942元,并按月支付给周某儿子、母亲生活困难补助费。但公司认为其下设宾馆已承包给孙某个人经营,死者周某系孙某雇佣,与其并无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周某一次性救济金及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宾馆承包给孙某管理经营,仅仅是企业管理经营模式的变化,对外依然以企业名义经营,并不因此改变企业的性质。宾馆在经营管理期间招用周某为其厨师,双方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现周某非因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日照某公司应支付给作为员工遗属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日照某公司诉请无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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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穗劳服字[1996]00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总公司)、直属大厂,中央、部队、省驻穗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第89号)和《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劳服字[1994]第012号)的精神,现将本市1996年度调整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新标准,以本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有关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穗劳险字[1996]第003号)所定的1995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47元为基数乘以7%,即每人月缴纳5.929元。?

二、失业职工救济金的发放新标准,以1995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47元为基数分别乘以35%、40%、45%计发(为便于计算,决定以整数发给),即1—6年工龄的发给295元;7—10年工龄的发给340元;11年以上工龄的发给380元。?

三、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发放失业职工救济金的新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调整幅度自行调整。??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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