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未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是真实的,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订立口头合同的类型
口头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是被法律允许的合同形式之一,而且有着简单易行的优势,在生活中运用的情况也很多,但是,毕竟口头合同容易死无对证,所以,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的合同也规定了必须书面形式,如,借款合同、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等。另外,涉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除非能够即时清结,都不适宜以口头形式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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