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我国婚姻暴力的现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社会和谐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社会和谐离不开家庭的和谐,家庭和睦是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而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尽管中西方社会由于历史文化、观念的差异在家庭暴力一词的外延和内涵方面分歧很大,但在丈夫对妻子的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问题中最严重的现象这一点的看法上,中西方社会是一致的。联合国2000年纽约妇女特别大会的文件指出: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妻子的攻击,可能是针对妇女的最普遍的暴力行为。目前,婚姻暴力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4%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1]从鲁涤、张凤芹的《丈夫施暴致伤妇女101例鉴定分析——兼论家庭暴力的法医学鉴定》一文中,我们得到自1986年至1997年7月共有1658名女性到北京市法院做法医学临床鉴定。因家庭暴力致伤者170例,占10.25%,其中101例为丈夫施暴致伤。对这101个案例的统计分析表明:其中重伤7例,占6%,轻伤50例,占42%,轻微伤44例,占37%,损伤致残者13例,占11%,致容貌受损或毁损者5例,占4%.根据湖南省妇联对254起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遭受家庭暴力的254妇女中,165人被鉴定为微伤,占65%;48人为轻伤,占18.9%;27人为重伤,占10.6%;8名妇女惨遭杀害,6名妇女不堪凌辱,自杀身亡,占5.5%[2].由此可见,婚姻暴力对妇女所造成的身体与心理上的伤害已经不是单纯个人的事情。它严重侵犯了妇女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木权利,婚姻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