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看,本案其实没有涉及到重复保险的问题。怎么讲呢?重复保险制度的本质意义,是希望保险金额合计不要超过保险价值。可是,这位读者在第一家保险公司仅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只有这个险种与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重复。
然而,第三者责任险与一般的车险不同,并不存在什么保险价值,你能说这位读者撞了人这个事值多少钱吗?我们一般不会这么说,而只是说他撞了人要赔多少钱,因此保险公司最多赔偿多少,实际上这就是保险限额的概念。就是说保险公司自己人为地限定保险赔偿金的数额,而无论这位读者实际要赔对方多少。
这位读者撞了人以后,要赔偿对方多少钱,实际上根本是没有数的,也可以理解为无穷多。既然无穷多,那么他可以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在几家、几十家保险公司投保,也根本不会构成重复保险的问题。
譬如说,这位读者可能在10家保险公司每家都投保1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可是一旦出事故,可能这位读者要赔偿受害人150万元,所有这些保险公司的赔款加起来还不够,你说哪一家与哪一家公司是重复的?根本没有。当然,他也可能只需要赔偿受害人十万元,这个时候看起来很像重复保险了,其实也不是,因为他可以只找一家保险公司索赔,这家保险公司不能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只能自己拿钱赔偿。
在理论上,客户投保重复保险,最多也只能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不能多拿一分钱赔偿,可是却要多花保险费,所以这绝对不是什么客户的过错。因此,保险公司最多可以分别计算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份额,但绝对没有权利以此为由拒赔。
在这种情况下,这位读者有权利仅找一家保险公司、也有权利同时找两家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但是合计不能超过自己对受害人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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