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是指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对居住房屋或者非居住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合法拆除房屋,给予房屋所有人一定的补偿,以房地产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筑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并建成新房的,对新房给予补偿,对应拆除但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成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部分不予补偿。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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