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离婚女性讲述:在中国顺利离婚的秘诀
时间:2023-11-22 01:54:01 2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协议和办理流程需遵循相关规定,如共同到相关部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等。双方均为华侨或一方为出国人员且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时,需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则可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华侨和国内公民离婚并达成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协议,需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

2.华侨和国内公民离婚并达成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协议,需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3.华侨和国内公民离婚并达成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协议,需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2、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均为华侨

1、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2、如果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1、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2、当事人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1、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

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2、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

夫妻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双方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华侨离婚如何办理?

华侨离婚办理程序与国内离婚办理程序相似,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双方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如有的话)等证件材料。

2. 自行协商:双方需自行协商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如协商无果,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准备诉讼材料: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4. 提交起诉状:将起诉状和诉讼材料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

5. 法院审理: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如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将出具调解书。

6. 领取判决书:如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将出具调解书。双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领取调解书。

7. 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按照法院要求,完成离婚手续,包括缴纳诉讼费用、领取离婚证等。

华侨离婚办理程序与国内离婚办理程序相似,双方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如遇到离婚纠纷,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保证权益。

结语:根据规定,华侨和国内公民离婚需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均为华侨或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双方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建议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充分协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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