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机动车结构属于肇事逃逸
时间:2023-08-16 20:14:13 4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允许注册的汽车应符合汽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组装汽车或擅自改变汽车注册结构、结构或特征;(2)改变汽车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号码;(3)伪造、伪造或使用伪造、改造的汽车注册证书、车牌、驾驶证、合格标志、保险标志;(4)使用其他汽车注册证书、车牌、驾驶证书、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我国法律所有明确规定的是,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的非法改造车辆,其车辆安全性能差,存在严重交通事故危险。从表面上看,你的亲戚骑自行车的行人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似乎也有疏忽的过失,但是深入考虑的话,那个过失完全是因为这个加长车辆没有按照搭载的长钢筋设置警告灯。因为这辆车没有按照规定在延长的部分安装警告灯,所以有人认为汽车通过了,所以开始横穿马路,结果不幸撞上了延长的自行车架,这表明有人根据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了车辆的构造。但是,由于天黑照明设备不足,他没有注意到这辆车的长度这种特殊情况,作为普通人也不能考虑这种现象,他应该没有过失,不应该负责任,也不应该减轻侵害者的责任。相反,货车司机梁某擅自改变汽车结构,行驶中未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引起了本次交通事故,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过失责任原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擅改机动车结构肇事如何担责?

擅改机动车结构肇事由交警部门判定主次责任之后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担责,机动车驾驶人擅改机动车结构的,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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