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具有如下几种模式:
1、通过购买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投资者不成为股东的凭证式众筹;
2、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成为股东的会籍式众筹;
3、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的天使式众筹。
股权众筹模式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股权众筹是由大众集资完成筹资的,它又具有传统的单一投资主体做出投资所不同的独特性,包括:
其一,众筹项目除了筹钱之外,内在具有筹集钱之外东西的需求。业内有一句对股权众筹简单概述——“筹人、筹钱、筹资源”。众筹的项目参与人众多。
其二是在融资额度方面,股权众筹参与人众多,许多投资人还没有过股权投资的经验,还有些投资人只是想从其他理财渠道中分一些资金出来做尝试。
第三,融资项目所处领域不可以过于生僻,产品与技术范畴也不宜太过高精尖。毕竟股权众筹要让大众投资人坐在电脑前就能做出投资决定。
第四,理想的众筹项目,在前期产品设计时,要考虑满足投资人财务投资,还能让其获得某种特别回报。总之,股权众筹项目,不仅要考虑自己能从投资人身上获取些什么,也要考虑自己能否为投资人提供股权之外的更多东西。这样既提高了投资人的投资意愿,也与股权众筹的社会属性相契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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