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需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在有关方面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如果是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应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前,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如果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纳税人应持发票和征收、稽查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原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证正、副本,代扣、代收、代缴证明(无代收、代扣税款义务的除外)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若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报送的证明文件。
同时,还应从税务登记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指定的其他窗口申请并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在各环节办理清税和票证缴销手续后,递交给税务登记窗口,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按通知单规定时间,再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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