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追逃作为我国侦查机关执行侦查职能的专项手段,其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当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追究而外逃时,公安部门将依法发布通缉令并采取各种必要且有效的措施,以期能将其捉拿归案。
各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在自身所负责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若涉及到未授权或超出管辖范围的情况,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报请有权限做出决定的上级机构进行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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