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下午五时左右,四川省营山县城附小学学生陈某与同社的几位小孩在水库堤坝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库死亡。死者的父母认为,被告营山县朗池镇人民政府作为水库管理者,将该水库承包给被告祝某从事水产养殖业,正是由于二被告疏于管理,未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及保障措施,才导致陈某死亡,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被告营山县城附完全小学校违反规定放假,使得死者有机会到水库玩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协商未果,12月8日,死者的父母为原告向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调解或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2011年1月25日,营山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营山县朗池镇人民政府认为,该水库并非由其管理,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祝某认为,自己在承包该水库后,置放了安全公示牌,安置了一米多高的防护栏,安全防范并无不当。死者家离水库约三公里远,是二原告之子自己走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被告营山县城附完全小学校则认为,放假是依据省市县、朗池镇教办的通知进行的,并不违规,事故是二原告将死者从学校接回家后的第二天发生的,故学校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在家里玩耍时邀约本社其他小朋友到水库玩耍,不慎掉入水库,是其自身的行为所致。被告营山县朗池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祝荣海虽然是水库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但对茫茫浩大的水库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营山县城附完全小学校按上级通知放假没有不当之处,因此,三被告对陈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达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尽量减少因悲剧发生而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承办法官、合议庭及院领导多次找双方调解,但因分歧太大,调解没有成功。
2011年4月17日,营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一、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辩护词怎么写
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详细的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对证据出示、质证、调查情况,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2011年5月21日下午发生事故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判决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刑罚。
其理由如下:
(1)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尽管马某没有被抢救过来,但为实施抢救赢得了时间。
(2)在死者马某死亡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和受害人家属协调赔偿问题,尽管至今没有协商成功,是因为受害者亲属要求数额过高而被告人家依法无法承受才造成这种局面,被告人王某却表现真诚调解的愿望。
(3)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马某某。
20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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