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是租赁房和承租方双方的基本信息,融资租赁的具体模式的约定。明确融资租赁过程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各自负责的内容责任等等。写明在这个过程之中,如果发生争议,那么如何解决,相关的责任的承担。另外还应当包括融资租赁的期限。关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等等以及不可抗力,商业机密等条款。
一、汽车融资租赁的风险有哪些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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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二、融资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融资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主体之区别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从实现合同的行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将资金的经营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
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
4、起算期限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最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
三、工程项目融资合同种类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贸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贸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低三人即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z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低三人的z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贸人是同一人的合同。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贸合同的出贸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终承租人。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z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贸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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