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不同刑事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有哪些
时间:2023-04-06 16:52:04 3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鉴定人不同刑事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有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或者是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或者是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刑事责任案件中,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一、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二、如何推翻醉驾血液鉴定

可以重新申请鉴定,提交新的证据。

醉驾原则上不允许二次鉴定,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但也仅限于当场提出做二次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申请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提出的申请。鉴于醉驾案件的特殊性,在审查起诉醉驾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是不会轻易启动的,是很困难的。

三、请问医疗损害鉴定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医疗损害鉴定的影响因素:

首先,是鉴定组织与鉴定人员的中立地位,这是一个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所决定的。

其次,是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最后,是鉴定人个人责任的明确。这种个人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从诉讼规则言,其负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从法律责任言,是对鉴定错误造成的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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