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之前已经连续履行所在岗位职责长达十二个月以上,应以该员工在工伤之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的每月平均值作为计算基础,得出原有薪资标准。
同时,需要根据员工因本次工伤而导致停工休息时间的长短,进一步核算相应的误工损失费用。
若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之前于本公司供职的期间未能达到十二个月,应当按照该员工工伤之前实际从事工作的月份与其相关系数对应的应得工资的每月平均值,作为计算原有薪资标准的依据。
同样地,需参照此标准对其产生的误工损失进行精确量化。
若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之后的工作时间还不足一个月时,则应当以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雇佣协议中约定的月度固定薪酬额为基准,计算原有薪资标准。
若双方并未就薪资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员工关于原本薪资数额的信息未有确切记录,那么则须按照本市职工在上一年度社会月均工资水平的至少60%来计算原有薪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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