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童工工伤能否认定?<工伤,简言之,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而遭受的人身伤害。因此,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因此,童工不能成为劳动者。童工和雇主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明确禁止的劳动关系不应当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非法雇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外,中国许多法律法规都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因此,童工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不为童工缴纳工伤保险,童工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如何救济童工的工伤,是通过法律途径诉诸司法,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解决的,而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当童工在工作中受伤时,应及时抢救,至少要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其次,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一次性补偿办法》,确定童工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偿。单位不履行一次性赔偿义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的一切费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对患病或者残疾的童工进行安置返回原居住地,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期满,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残疾程度,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残疾程度向童工支付残疾抚恤金。童工死亡的,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放丧葬补助,并给予经济补偿。对造成儿童工伤、残疾、死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的伤害,应当按照《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的规定处理。残疾童工不需要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单位或监护人的申请确定残疾等级,使用童工的单位将根据残疾等级对童工进行一次性补偿,标准为一级残疾为补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补偿基数是指本市职工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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