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小军(化名),今年刚满二十岁,在北郊一家工厂打工。四个月前,他和同事闹着玩儿,被组长发现了,组长就从背后用手拍了他一下,他随手一挡,结果不知道打到组长什么部位了,当时就晕倒了。后来厂里的人就打120把人送进了医院,我还在第二天送去三千元钱。后来说很严重,做了手术。然后警察就把赵小军抓进了看守所。经鉴定,被害人是重伤。
办案思路及心得
介入这个案子后,我感觉被害人的重伤不可思议,怀疑其是特异体质,并找相关医学专家咨询,然后申请重新鉴定,推翻了原来的重伤结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小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被告人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洪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被告人赵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
25天后,赵小军被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一)多次聚众斗殴的;\n(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n(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n(四)持械聚众斗殴的。\n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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