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临时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两个月。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中,这一期限可得以相应地延长。例如,当案件错综复杂且在原有期限内难以完成审判工作时,经由上级检察机关核准后,可以将期限再延长一个月。对于那些地处交通不便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及犯罪团伙的案件、跨区域作案的案件以及取证过程较为艰难的案件,如果在原定期限内无法顺利完成审判工作,则需得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在此基础之上,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那么还需要再次获得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才能将期限进一步延长两个月。
至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则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批并确定是否予以延期。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期限自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之时起算,而在发现新的犯罪行为之后,则应从该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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