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做笔录空白纸签字是否合法作为一项合法的执行措施,只要报告所描述的内容属实,不论当事人是否签署确认都无法改变这个结果。然而,为了确保报告内容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在进行检验过程中必须制定详细的检查记录,包括所有在场人员的签字或盖章。如果被检测对象拒绝配合,执勤民警应在记事本上明确备注这一点。同时,为避免可能的误解或障碍,人民警察在询问被破坏权益者或其他证人时,除了可选择在他们工作场所或居所进行,如有必要亦可直接通知相关人员前往公安局提供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二、派出所做笔录对自己有影响吗除非您触及了犯罪活动,并因此遭到警方传唤前往派出所接受笔录调查,否则,这种情况对您本人的生活和职业生涯将不会带来任何不良影响。
然而,假如当时警方对您采取了行政罚款等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那么这些记录将会如实反映在法院的材料库中,相关机构在查阅您的个人档案资料时便会有所洞察。反之,若仅为例行性的询问过程,则无需记录存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际效益并不因为相关方并未签署确认书就有所动摇,其关键之处在于所报告文件内容的真实可靠。要确保公平正义及诚信可信度,我们必须对检查流程进行详尽仔细的记录并由在场见证者亲笔签名加以证明。若被调查对象未能积极配合工作,公安部门应详细备注告知。在执行执法过程中,警方有权在适当的场合向受害者或者目击证人进行问询,如有必要,也可以要求他们主动前往公安局提供证言,以此来避免产生误解以及阻碍执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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