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有物业管理的内容,且业主事先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即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业主交了物业费才能给钥匙,那么这种事先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的做法自然合理合法。如果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应该按照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房屋交付,开发商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开发商拒绝交房是一种违约行为,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另外,本案中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视为开发商在向业主履行交付义务,物业公司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由开发商来承受。而物业公司的代理事项仅仅限于房屋交接手续的办理,对于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则应依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来履行。物业管理公司的代理交房行为与物业服务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物业费是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的,一般业主在收房的时候,物业都会要求事先缴存一定数额的物业费,当然这其实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业主拒绝缴纳的话,物业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业主交房。很多人可能就纳闷了,交房不是应该由开发商交付给业主吗,怎么又变成了物业。其实从当前的惯例来看,很多楼盘都是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向业主交房。
物业费不住可以不交吗
不住的房子也要交物业费。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一个小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业主们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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