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不一定是现役军人
大部分是一般主体,但也有部分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例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就只能是预备役人员。
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中,由于刑法的特殊规定,部分犯罪的主体实际还是受到限制而不能是任意的一般主体:例如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等罪的主体就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而不能是军人。因为军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以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的战时造谣惑众罪、逃离部队罪等犯罪论处。另外,对于本章某些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是处罚所有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例如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依照刑法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章某些犯罪,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等。
本类犯罪的共同特征
(一)本类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从《刑法》第七章规定的内容看,实施犯罪的人,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正在军队服役的现役军人。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上述犯罪中,有的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为犯罪,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有的需要特定的时间即“战时”,是构成犯罪的客观必备条件,如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有些犯罪要求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或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有此犯罪要求特定的犯罪对象,如: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等。
(三)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
危害国防罪的具体犯罪,虽然犯罪表现形式各异,但其共同特点和本质特征是侵害了国家的国防利益。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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