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设立严格的破产申请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凡申请破产的企业均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不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是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要实行必审必评制度。凡申请破产的企业,其资产一定要经过审计评估后,才能进入拍卖程序,而审计评估还必须有所区分,对国有或集体企业以及改制企业申请破产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后,才能进入拍卖程序;而对民营企业申请破产的,破产清算组则要委托信誉度较高的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实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即参与组织破产清算的机关及个人均要依法行事,高度负责,不得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对失职渎职、违法犯罪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郭本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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