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了解民事办案流程,能清楚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流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什么时间该做什么。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点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
法院积极引入诉讼保全保险为财产保全申请人解决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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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最先在北京市推出。现在有很多家保险公司都能做,平安财,人保财,太平洋财,紫金财等等都可以。
一、什么是诉讼保全责任险
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保险受益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既担保又担责的这一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有的。
二、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现状
司法实践之中,诉讼保全责任险已经在云南、深圳、天津及上海法院审理的涉及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中发挥角色作用。
2012年,云南省保监局同意诚泰保险在云南试点两年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截至2013年12月份,诚泰保险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在昆明地区共向社会提供了2.3亿元的保险保障,实现了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获得了保险监管部门的肯定。
2013年,深圳龙岗法院在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龙岗区法院认可此种担保方式并据此作出裁定。
2014年10月,天津二中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在立案后,要求尽快对被告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以防其知道诉讼信息后转移财产。在得知保全需按比例提供保证金后,原告表示无法在短时间内提供相应资金,后提出另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确规定,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后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天津二中院在严格依法审查了保险相关手续以后,对以保险形式提供的担保予以认可,顺利采取了保全措施,此举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欢迎。
同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可并已开始实施该项业务。
2015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湖南高院院长康为民建议,增加诉讼担保主体,拓展新的诉讼担保方式,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从国外看,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康为民表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放开和保险法律规范出台,为财产诉讼保险提供了可能,且外国独资保险公司诉讼保险制度也会随之而来,为我国诉讼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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