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构成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
时间:2023-08-09 09:43:18 3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法律上是支持集资的,但是集资之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否则就是非法集资了。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一点,在民间借贷中,主要就是以发传单的形式。3、承诺在一定期限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在实际中,非法集资的人怕集不到钱,就会说以投资的形式回报利息等方式来诱惑群众拿钱。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特定与特定的公众范围区分是关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或者说,是范围比较大的公众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范围内相互熟悉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关键界限。

通常来说,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有一些案例中设定了具体数据的限定,例如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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