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否直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八条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审、立案、审查、结案几个部分。
1、申请与受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除了批准逮捕的检察部门依据职权启动外,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通过申请启动。
申请人应当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与结案
经过初审,认为可能存在不予羁押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经过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将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理由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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