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银行办理申请开立信用证手续,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的审批文件等),交付保证金,支付开证手续费,填写开证申请书。
二、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人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格式,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银行,另两份留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必须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义不清的记载。开证申请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见附表八、九、十)
1.正面。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的要求,即开证申请人按照买卖合同条款,要求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
2.背面。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声明,用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开证申请书主要有下列一些内容:
开证行名称;
开证通知方式,要明确指示信用证采用全电、简电或信开方式;
申请日期;
信用证效期及地点;
通知行名址;
申请人名址;
受益人名址;
金额(大小写)和币别;
信用证类型,即明确信用证是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10)受益人必须提供的单据种类、正副本份数、内容及要求等;
11)有关货物的简要描述;
12)必要的附加指示,如国外银行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可否接受等;
13)价格条件及原产国;
14)装运条款;
15)开证申请人签章;
16)开证申请人保证书(即开证申请书背面的内容)
三、银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书后首先要对客户(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如有否足够的现汇资金或有否批准的外汇用汇计划等),以决定进口商应交纳保证金的数额。同时还要审查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发现不妥之处(如开证申请书前后内容矛盾;与有关条款及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否抵触等)提出修改意见,然后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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