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得到劳动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擅自变更员工职务的行为,已明确触犯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调动员工职务”实则属于大幅度修改或调整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企业方应当在实施该等调整前,事先取得劳动者的充分认可。
否则,所以不经劳动者同意便擅自改变其工作岗位和职责的决定,原则上应被视为无效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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