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商无法依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完成新房的交付任务,也即构成违约行为,此时作为购买方的您,便可行使合法权益,追究其违约责任。一旦您对此进行了催促,然而开发商依然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时间内如期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法提交合理的解释原因,那么作为购房者,您将享有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力,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经过催告之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内成功地完成房产交付工作,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作为买方的您并没有权利解除买卖关系,但是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对逾期交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全文4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