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撤诉裁定书范本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乐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女,生于1972年7月19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男,生于1984年6月10日,汉族。
上诉人许*为与被上诉人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峨眉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于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
代理审判员李**
代理审判员荆*
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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