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并不一定如此。在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能亲自出席庭审的前提下,其不出现在庭审现场并不足以对整个司法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法庭可依据原告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并结合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资料而进行缺席审理。当原告提出起诉之后,若在预定的开庭日期因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出席庭审现场,将被视为已自愿撤回诉讼申请,并按照撤诉流程进行处理。在此种情形下,法庭不会再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做出任何形式的裁决或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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