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并不构成所谓的“骗婚”行为。
婚姻欺诈,通常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利用国家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或者将结婚视为诱饵的方式,来诈骗他人情感、财产乃至诱导受害人进行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尽管其实质上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并非骗婚那样的犯罪行为,但被蒙在鼓里的一方有权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若是在婚前一方可已隐瞒精神疾病,而婚后病情久治未癒,且另一方坚持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经过调解无法达成有效共识的话,就有可能将此情况判定为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进而作出准予离婚的法令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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